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張瑜鳳、劉又菁、林拔群
- 法定代理人郭璽
- 原告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原 告 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璽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3,808元,惟 原告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27,03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952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193,808元,尚欠56,144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 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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