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林拔群
- 法定代理人蔣新明、郭璽
- 上訴人京業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上 訴 人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新明 被 上訴人 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5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67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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