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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新明
被上訴人
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璽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672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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