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 上訴人
-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新明
- 被上訴人
- 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璽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746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672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