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麗微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李偉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明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曾耀賢律師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文彬
- 即原告
- 洪美祺
- 即原告
- 王秀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偉誌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勝民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749 號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 萬3,8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3,4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