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 原告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禮釷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柒
仟肆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叁萬壹仟捌佰元
,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佰貳拾叁萬壹仟叁佰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