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
- 原告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禮釷
- 被告
- 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芷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到院,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查詢無誤,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