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張瑜鳳、劉又菁、梁夢迪
- 法定代理人鍾隆毓、高慶忠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趙瑞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82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春宇 黃志明 被 告 富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忠 李世雄 劉鴻猷 被 告 趙瑞鳳 蔡正儀 蔡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定有明文。 經查,「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安商業銀行)前於民國90年12月31日經財政部核准與原告合併,合併後以原告為存續公司,大安商業銀行為消滅公司,原大安商業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於合併後即由原告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25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於清算程序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法人格始得歸於消滅。又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故股份有限公司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以其董事為法定清算人。查被告富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資公司)依經濟部94年1 月1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解散登記,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22頁),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而被告富資公司未向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終結,亦有該院101年9月26日板院清民科字第063745號函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0頁), 是本件即應以被告富資公司全體董事高慶忠、李世雄、劉鴻猷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先敘明。 三、再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短期授信合約之授信合約書第31條及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四、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富資公司於89年11月13日邀同被告趙瑞鳳為連帶債務人(起訴狀誤載為連帶保證人)、被告蔡正儀及蔡榮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200 萬元,借款期間自89年11月13日起至90年11月13日止,借款人應自89年11月起按月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公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率0.48%浮動計算(目前為年息8.83%),加碼部分則自簽約日起每三個月得調整一次,並約定如未按期攤繳本息,另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富資公司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本金1,983萬5,291元,及自90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3%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約定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趙瑞鳳為連帶債務人、被告蔡正儀及蔡榮泰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與被告富資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債務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為一部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短期授信合約、授信合約書、授信約定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卡、大安銀行基本放款利率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債務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梅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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