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許智成
- 被告
- 陞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王柏靖
- 被告
- 人 橋區戶政事務所)
- 被告
- 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進
- 被告
- 劉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01年8月30日,而被告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係早於原告起訴前之101年7月20日即為陳文進,並非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是不符承受訴訟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