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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陳慧萍
  • 法定代理人
    林奕瑭、羅澤成、邱正雄、蔡明忠

  • 原告
    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44號原   告 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瑭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廖培智 李金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沛興 周奉立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興俊 施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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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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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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