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陳慧萍
- 法定代理人林奕瑭、羅澤成、邱正雄、蔡明忠
- 原告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44號原 告 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瑭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廖培智 李金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沛興 周奉立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興俊 施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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