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27號
- 原告
- 莊文美
- 被告
- 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煒皓
- 被告
- 張仕育
- 被告
- 廖瑞文
- 被告
- 邱佩玲
- 兼前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廖範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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