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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27號

原告
莊文美
被告
新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煒皓
被告
張仕育
被告
廖瑞文
被告
邱佩玲
兼前一人
訴訟代理人
廖範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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