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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金字第6號

上訴人
張世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蘇美蓉

      劉永暢

      周武賢

      曾能聰

      林金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因101年金字第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億肆仟壹佰捌拾貳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壹佰零陸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連帶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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