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89號
- 聲請人
- 五鳳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波
- 代理人
- 李珮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89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黃美娥│華南商業銀│101年4月25日│7,000元 │GD0000000 ││ │ │行忠興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