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遊藝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政豪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萊爾富國際股份│安泰商業銀行│民國100年3月│3,172,709元 │AB0000000 ││ │有限公司 │信義分行 │15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