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61號
- 聲請人
- 比利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志賢
- 代理人
- 林瑞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3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61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文顥電子股│玉山商業銀│101年3月31日│13,346元 │AI0000000 ││ │份有限公司│行新店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