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72號
- 聲請人
- 大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7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大輾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93年5月31日 │19,497元 │NC0000000 ││ │公司 呂淑鳳│行長安分行│ │ │ │├──┼──────┼─────┼──────┼─────────┼─────┤│002 │大輾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93年5月31日 │6,999元 │NC0000000 ││ │公司 呂淑鳳│行長安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