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08號
- 聲請人
- 天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蘭英
- 訴訟代理人
- 林毓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1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0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安馳科技股份有限│玉山商業銀行│100年12月31日 │ 10,500元 │AJ0000000 ││ │公司 李瑞西 │基隆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