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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6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63號

聲請人
樺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程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櫂璋
訴訟代理人
謝昇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4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7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363 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朗德生物科技│第一商業銀│100年9月15日│237,500元 │DA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行八德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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