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63號
- 聲請人
- 樺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程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櫂璋
- 訴訟代理人
- 謝昇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4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7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363 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朗德生物科技│第一商業銀│100年9月15日│237,500元 │DA0000000 ││ │股份有限公司│行八德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