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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曾益盛

  • 當事人
    阿波羅創意媒體事業有限公司陸凱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64號聲 請 人 阿波羅創意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柔 代 理 人 陸凱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蔡雲璽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36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玩美童心傳播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五│100年9月8日 │112,220元 │HC0000000 │ │ │ │司 林書婷 │常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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