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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麗真邱蓮華鄭昱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19號

聲請人
力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代理人
陳榮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 4月 20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1年 7月 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1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101年2月10日│295,680元 │0000000 ││ │分行 │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鄭昱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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