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77號
- 聲請人
- 雲集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書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77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雲集貿易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月9日 │15萬5935元 │FC0000000 ││ │卓書正 │台大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