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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77號

聲請人
雲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書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77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雲集貿易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月9日 │15萬5935元 │FC0000000 ││ │卓書正 │台大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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