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4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97號
- 聲請人
- 台灣港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傑
- 代理人
- 劉政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97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先豐通訊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101年1月12日│15萬4,115元 │AB0000000 ││ │限公司 鄭文鋒│行金控總部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