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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1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11號

聲請人
鉅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燿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仲建
訴訟代理人
謝賢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9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511號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謝宇書│國泰世華商業│101年1月30日│35,250元 │BA0000000 ││ │ │銀行光復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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