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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4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玲玉賴淑美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48號

聲請人
洛可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鑒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54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大衛菲爾企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民│101年4月30日 │137,210元 │MS0000000 │ ││ │司 吳年富 │生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王筑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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