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96號
- 聲請人
- 德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雪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 月18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98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0 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596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龍祥印刷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1年6月5日 │86,950元 │GD0000000 ││ │司 林劉喜 │萬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