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39號
- 聲請人
- 許金葉即冠喆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溫佳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001 │榮錸興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43,320元 │101年5月31日 │BN0000000 ││ │ │台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