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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3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39號

聲請人
許金葉即冠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溫佳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2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001 │榮錸興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43,320元 │101年5月31日 │BN0000000 ││ │ │台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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