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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9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694號

聲請人
張震榮即張黃錦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694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 │1 │1000 │ │├──┼───────────────┼──────────────┼────┼───┼────┼───┤│002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 │1 │150 │ │├──┼───────────────┼──────────────┼────┼───┼────┼───┤│003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 │1 │172 │ │├──┼───────────────┼──────────────┼────┼───┼────┼───┤│004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 │1 │198 │ │├──┼───────────────┼──────────────┼────┼───┼────┼───┤│005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 │ │1 │304 │ │├──┼───────────────┼──────────────┼────┼───┼────┼───┤│006 │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 │ │1 │91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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