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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吳俊龍

  • 原告
    田煥興即宏大欣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06號聲 請 人 田煥興即宏大欣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34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廖純慧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100年10月3日 │18,795元 │ED0000000 │ │ │ │司 翁福來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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