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1792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訴訟代理人
- 吳松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
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92號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金 額 │ 利 率 │├──┼────────┼────────┼───────┼──────┼────┤│ │盈笙企業有限公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 │ ││ │陳永昌 │股份有限公司(更│ │ (新臺幣) │ ││001 │周色妍 │名國泰世華商業銀│ 83年1月26日 │1,600,000元 │10.025%││ │陳金龍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陳永順 │ │ │ │ │├──┼────────┼────────┼───────┼──────┼────┤│ │盈笙企業有限公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 │ ││ │陳永昌 │股份有限公司(更│ │ (新臺幣) │ ││002 │周色妍 │名國泰世華商業銀│ 83年1月26日 │ 400,000元 │10.025%││ │陳金龍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陳永順 │ │ │ │ │├──┼────────┼────────┼───────┼──────┼────┤│ │盈笙企業有限公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 │ │ ││ │陳永昌 │股份有限公司(更│ │ (美金) │ ││003 │周色妍 │名國泰世華商業銀│ 83年1月26日 │ 300,000元 │ 9.25% ││ │陳金龍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陳永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