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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陳靜茹

  • 原告
    李陳有即鉅昌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91號聲 請 人 李陳有即鉅昌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余幸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34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89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001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101年4月25日│101年5月31日│126,525元 │0000000 │ │ │司 許瑞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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