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96號
- 聲請人
- 胡秋萍即永旭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6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368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嵩誼活動創意廣告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1年4月30日 │230,000元 │UW0000000 ││ │限公司 │門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