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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0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薛中興林伊倫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00號

聲請人
智新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90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玉山商業銀│101年2月10日│70,000元 │AI0000000 ││ │開平餐飲職業學校 │行大安分行│ │ │ ││ │羅俊彥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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