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00號
- 聲請人
- 智新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貴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90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玉山商業銀│101年2月10日│70,000元 │AI0000000 ││ │開平餐飲職業學校 │行大安分行│ │ │ ││ │羅俊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