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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5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952號

聲請人
怡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95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101年5月31日 │13,550元 │GD0000000 │ ││ │公司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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