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1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16號

聲請人
強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貂
代理人
沈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2016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強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101 年6 月30日│158,250元 │BA0000000 ││ │ 陳武貂 │業部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