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64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威達國際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秋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64號│├──┬──────┬────────┬──────┬────┬─────┤│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香港商威達國│匯豐 (台灣)商業 │101年7月31日│52,295元│0000000 ││ │際貨運承攬有│銀行台北分行 │ │ │ ││ │限公司台灣分│ │ │ │ ││ │公司 魏秋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