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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6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瑜鳳鄭佾瑩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64號

聲請人
香港商威達國際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秋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6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64號│├──┬──────┬────────┬──────┬────┬─────┤│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香港商威達國│匯豐 (台灣)商業 │101年7月31日│52,295元│0000000 ││ │際貨運承攬有│銀行台北分行 │ │ │ ││ │限公司台灣分│ │ │ │ ││ │公司 魏秋樺│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拔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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