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0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069號
- 聲請人
- 水硯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宏琳
- 代理人
- 高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069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本│上海商業儲蓄│100年1月27日│1,000,000元 │WT0000000 ││ │行支票-其他戶-世│銀行世貿分行│ │ │ ││ │貿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