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50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50號

聲請人
東竟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峯

非訟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5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15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01年8月15日 │147,657元 │0000000 ││ │司 │營業部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