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47號
- 聲請人
- 彩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曄
- 代理人
- 許必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4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卡東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行│100年10月31日 │4,799元 │HN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