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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徐千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請人
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盛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本票) 101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 │三卓工程顧問股│昱盛營造股份有│98年3月10日 │1,454,047元 │TH084946││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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