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楊晉佳
- 當事人劉啓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76號聲 請 人 劉啓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001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台新大眾基金│00000000 │1 │4995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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