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58號
- 聲請人
- 東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瑞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剛松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100年8月5日 │66,150元 │CD0000000 ││ │限公司 │行 │ │ │ │├──┼─────┼─────────┼──────┼─────┼─────┤│002 │凌宇實業股│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100年8月15日│7,875元 │A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