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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8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請人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克誠
代理人
楊佳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8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西園醫院│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雙│100年10月31日 │200,000元 │SY0000000 ││ │林澤安 │園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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