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82號
- 聲請人
-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克誠
- 代理人
- 楊佳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8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西園醫院│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雙│100年10月31日 │200,000元 │SY0000000 ││ │林澤安 │園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