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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0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05號

聲請人
柏菲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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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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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巨劦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双園分│100年11月30日         │156,293元         │W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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