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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2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郭美杏林振芳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請人
謝孟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29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001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111~ │6 │6000││ │ │80-ND-000116 │ │ │├──┼────────────┼───────┼───┼──┤│002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16 │1 │705 │├──┼────────────┼───────┼───┼──┤│003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218 │1 │670 │├──┼────────────┼───────┼───┼──┤│004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419 │1 │737 │├──┼────────────┼───────┼───┼──┤│005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619 │1 │811 │├──┼────────────┼───────┼───┼──┤│006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2132~ │3 │3000││ │ │92-ND-002134 │ │ │├──┼────────────┼───────┼───┼──┤│007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907 │1 │620 │├──┼────────────┼───────┼───┼──┤│008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D-002936 │1 │1000│├──┼────────────┼───────┼───┼──┤│009 │合興石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1217 │1 │254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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