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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郭顏毓
  • 法定代理人
    邱明春

  • 當事人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林詠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33號聲 請 人 泰德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春 代 理 人 林詠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政彬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33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爾必達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年8月10日│49,255元 │IF0000000 │ │ │王愛君 │長春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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