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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6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62號

聲請人
得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62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 │ │) │ │├──┼────┼────┼─────┼────┼─────┤│001 │蘭格室內│台北富邦│100年10月1│8,768元 │DM0000000 ││ │裝修設計│商業銀行│0日 │ │ ││ │股份有限│東門分行│ │ │ ││ │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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