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62號
- 聲請人
- 得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美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62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 │ │) │ │├──┼────┼────┼─────┼────┼─────┤│001 │蘭格室內│台北富邦│100年10月1│8,768元 │DM0000000 ││ │裝修設計│商業銀行│0日 │ │ ││ │股份有限│東門分行│ │ │ ││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