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瑋文
- 代理人
- 鍾治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6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朱崴國際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2月10日 │57,866元 │AD0000000 ││ │公司 朱延均 │春分行 │ │ │ │├──┼────────┼──────┼───────┼─────┼─────┤│002 │漢永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0年11月10日 │10,290元 │DD0000000 ││ │滕劉筱玲 │信維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