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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6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66號

聲請人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瑋文
代理人
鍾治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6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朱崴國際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101年2月10日 │57,866元 │AD0000000 ││ │公司 朱延均 │春分行 │ │ │ │├──┼────────┼──────┼───────┼─────┼─────┤│002 │漢永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0年11月10日 │10,290元 │DD0000000 ││ │滕劉筱玲 │信維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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