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6號
- 聲請人
- 李興即專搞鐵件企業社
- 代理人
- 李樂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 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16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聿揚興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100年8月30日│442,216元 │CA0000000 ││ │簡誌旭 │永春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