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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5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51號

聲請人
忠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許罔市
訴訟代理人
滕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51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東三積體電子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0年7月10日│15,225元 │AA0000000 ││ │限公司 石田英知 │行中山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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