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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8號

聲請人
協豐五金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68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001 │安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855元 │100年12月31日 │DA0000000 ││ │司 謝奕嘉 │松興分行 │ │ │ │├──┼─────────┼────────┼─────────┼───────┼─────┤│002 │惠盛水電工程股份有│臺灣銀行 │26,680元 │101年1月31日 │AD0000000 ││ │限公司 賴清興 │萬華分行 │ │ │ │├──┼─────────┼────────┼─────────┼───────┼─────┤│003 │普麗帝國際有限公司│西門分行 │10,153元 │100年12月31日 │UW0000000 ││ │ 謝秀芳、謝植儀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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