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81號
- 聲請人
- 異象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盈華
- 代理人
- 洪千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81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異象國際傳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9年8月24日 │110,000元 │HY0000000 ││ │公司 黃盈華 │信義分行 │ │ │ │└──┴────────┴────────┴──────┴─────────┴─────┘